□新華社上海11月3日電
  上海正在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據上海市農委消息,上海將推動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村委會主任和社區經濟合作社理事長實行分設,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理順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農村集體資產資金是其成員長期勞動積累形成的成果。據上海市農委人士說,上海通過改革建立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以農齡為主要依據確定成員所占集體資產的份額,並以此作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
  上海推動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村經濟合作社和鄉鎮經濟聯合社的理事長應在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選中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和社區經濟合作社理事長實行分設,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後,在村委會和村社區經濟合作社共存的地區,要形成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村委會自治管理、村社區經濟合作社自主經營的新格局。村委會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賬目要分設,並按相應會計制度加強賬務管理,不搞混賬。
  改革後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成員收益分配機制,在效益決定分配的前提下,形成成員財產性收入的長效增收機制,促進農民可支配收入持續增長。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據當年的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並建立以豐補歉機制。無效益不分配,嚴禁舉債分配。
  上海郊區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從自發到有組織、從試點到規範,不斷地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在此基礎上,正繼續有序推進併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這一改革。
  到目前為止,上海全市已有43個鎮(含街道、工業區)的242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了237家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 松江區14個鎮和閔行區虹橋鎮進行了鎮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89個已改製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決定分配的原則進行了分紅,人均年分紅超過
  3000元。  (原標題:村委會主任原則上不兼合作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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